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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刘伟:监管部门应鼓励境内企业海外并购

2014 |2014-03-23

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佳都科技董事长刘伟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建议主导制订“10号令”的国家商务部,尽快协调外管局、税务总局等监管部门,废除“10号令”中有关关联并购须经商务部审核的条款。

记者了解到,2006年9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六个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10号文”)。 “10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下称“关联并购条款”)。

在刘伟看来,该条规定导致了境内企业以红筹架构海外上市融资必需要报国家商务部审批的严格程序,更为市场广泛诟病的是,该条规定出台七年以来至今,没有一家民营企业能成功通过该条规定的审核而实现赴海外红筹上市。众多的企业家为了海外上市而被迫以更换国籍等方式来绕开此条的审核要求。媒体广泛关注的俏江南创办人张兰放弃中国国籍一事,正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

我国的经济虽然持续多年高速发展,但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已经或正在办理向境外移民。这一令人警惕和深思的现象有着多方面的因素,但对其中的不少拟实现海外上市梦想的企业家来说,其移民某种程度上也是被“10号令”的关联并购条款逼迫的。

对境内企业关联并购过于苛刻的监管要求和审批程序,不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与资本市值时代相悖,与中国企业国际化、多渠道融资的迫切发展要求相悖,也与近期媒体所报道的十八届三种全会上即将倡导的“推进政府部门各项职能转变,大幅度实质性减少行政审批”的行政改革大趋势相背离。

刘伟认为,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这样一条不切合实际、实施七年多以来未发挥正面效应的条款,居然至今依然还高悬着,未见删除或修改,也实在令人费解。

他建议主导制订“10号令”的国家商务部,尽快协调外管局、税务总局等监管部门,废除“10号令”中有关关联并购须经商务部审核的条款。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行为纳入正常的外资并购监管程序即可。税务、外汇、工商等监管部门再分别同时落实相应环节的监管,这样的监管体系应足以实现国家对该类行为的监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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